自 96 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法後,庇護工場與庇護員工間改為僱
傭關係,庇護工場必須「自負盈虧」。惟庇護工場大多為「非營利組織」,受限
於營運及員工狀況,多半只能選擇單一、重複且門檻低之營業類型,不僅需與眾
多同類型庇護工場相互競爭,亦難敵一般企業威脅。本文試圖藉由個案探討,了
解創新經營模式之可行性。研究結果發現,以觀光工廠發展之庇護工場,能促進
身障者的社會參與,改善其生理及心理健康;庇護員工學習門檻較高之專業技術,
能為庇護工場帶來較高之附加價值及獲利,庇護員工之薪資亦會顯著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