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由身心障礙研究典範改變的觀點討論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開發的國際健康、功能與障礙定義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ICF)與ICF-CY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for Children and Youth)兩套編碼系統,未來對我國特殊教育體制可能的運用與貢獻。我國特殊教育體制目前仍採取強調兒童的「特殊」需求角度作為提供教育的依據與國際趨勢不太相同。我國特殊教育強調兒童需要符合某種「特殊」的資格,作為決定兒童教育的內涵。本文由障礙典範的角度切入,探討ICF與ICF-CY這兩個相關的評估工具,作者要提醒的是這兩套評估工具本身傳達的是過去將近三十年整個西方國家與國際社會對身心障礙者概念與研究論述的改變。未來我國 因實施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該法要求障礙者需先經過ICF評估需求之後,才提供服務。這樣的規定遲早會影響我國的特殊教育提供。本文採取文獻討論方式,探討ICF與ICF-CY在教育領域的運用與貢獻,希望國內對ICF編碼系統學習與運用的過程中,讓大家瞭解這套制度的價值與潛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