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系統(ICF)於2001年的世界衛生大會(WHA)中批准通過,並期望 此一系統能為世界衛生組織(WHO)會員國所廣為採用,且做為推廣和應用身心障礙相關服務的模 式。臺灣目前雖非世界衛生組織會員國,但亦於2007年立法通過以ICF系統作為我國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中對於身心功能障礙者定義的標準。人類在二十世紀中後期便開始在社會學、醫學等 各學術領域中關注健康後果的相關議題,但終究很難避免落於歧視及標籤的結果,而臺灣亦然。 作者以多年特殊教育教學經驗的觀點來說明國際功能、障礙與健康分類系統(ICF)的發展、應用 與分析對我國特殊教育政策部分的可能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