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異常、性格異常、情緒障礙或嚴重情緒困擾等詞,筆者前年因參與台北市國中特殊教育學區規劃的工作,直接接觸學校教師、行政人員和其他特教同仁對這名詞的反感。筆者認為特殊教育中障礙類別名詞的選擇應有下列原則:(1)表現出障礙內涵以達溝通的效果;(2)最少的負面標籤效果;(3)表現出專業工作的重點以區分不同專業工作的重點。不同受試者可能對「障礙」一詞的敏感度有異。最後,在慎重決定名詞後,有關單位應努力宣導和鼓勵統一使用,以免造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