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條列出民國86年5月14日經總統府頒佈實施之「特殊教育法」,全文不分章,共三十二條條文。本法明定管機關,主要目的在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條文中對於特殊兒童受教年限、家長參與,以及環境支援等方面有重要改變,料將為我國特教發展帶來新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