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八十七學年度國民中學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職鑑定及安置辦法,為台北市、縣公私立國民中學畢業,且未逾高中、職入學年齡之身心障礙學生,分別設置五個工作小組,辦理各類組學生鑑定、安置及輔導事宜。本文就各組準備階段,報名作業、鑑定及安置作業協調作一說明,並提出工作檢討及建議,作為未來辦理鑑定及安置工作的參考。 關鍵詞:身心障礙、鑑定、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