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評量近年來已成為美國學者處理個案行為問題前,必須先實施的評量。1997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教育修正法案(IDEA)亦提出學生輔導之前應先實施功能性評量。本文主要在介紹功能性評量的意義及目的,並詳述如何進行功能性評量,包括描述性分析的功能性晤談、直接觀察及實驗性分析。最後,再對三種實施方式進行比較,使老師能選擇合適的評量方式,當學生出現行為問題時能應用之。